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关于发布《大运会文化创意类产品和服务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财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大运会文化创意类产品和服务的采购需求,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我们制定了《大运会文化创意类产品和服务采购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大运会文化创意类产品和服务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大运会文化创意类产品和服务的采购需求,规范大运会文化创意类产品和服务的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我市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创意类产品和服务是指为满足大运会筹办特殊需要,对外采购的、体现大运会特殊文化创意理念的文化艺术品、宣传品、设计方案及由此而产生的服务。
第三条 大运会文化创意类产品和服务包括:
(一)面向国内外公开征集的采购项目,如会徽设计方案、吉祥物设计方案、口号、大运歌曲、海报、火炬设计方案、火炬传递、奖牌设计方案、主题宣传片制作、开闭幕式。
(二)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如大型文化活动、场馆景观设计、宣传品设计。
(三)向特定创作人或媒体采购的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如导演、编剧、指定媒体发布广告、晚会、演唱会。
(四)其他由市财政委会同大运会执行局认定的文化创意类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大运会文化创意类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方式为:
(一)面向国内外公开征集的采购项目由大运会执行局组织自行采购。
(二)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三)其他由市财政委会同大运会执行局认定的大运会文化创意类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其采购方式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