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绩效考核工作,现将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定的《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55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社〔2009〕22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通过对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日常管理和年度重点工作的绩效考核,进一步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均衡发展。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多层次、多方位、多角度的综合评价。
三、考核方法
采取抽样调查和全面考查、专家评审和社会测评、自我考评和组织评定等考核方法,对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基金筹集、支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农民参合和参合农民受益,基础管理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定量和定性综合评价考核。具体考核评价指标、标准及时间等,年初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后下达。
四、组织实施
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委、信息委、发改委相关部门组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工作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组织对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专家评审和社会测评等工作;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区县相关部门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自我考评,按要求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工作组提供自我考评报告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