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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完善政府土地储备制度,保证政府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制订了《宁波市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如出现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地籍管理处反馈与联系,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制度。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市本级土地储备制度,保证政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土地储备机构抵押贷款行为,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宁波市城市土地储备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以及市政府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并需要办理抵押贷款的,应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城市轨道交通等政府需要通过储备方式获得融资的项目,其土地纳入储备范围,土地用途登记为专项储备用地。

  第四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储备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五条 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六)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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