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服务平安世博大局,现将《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梳理、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管理权限严格执法。市、区县卫生局间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移交、转办的具体细则另行下发。
二、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应结合《规定》的实施,进一步加大对所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日常管理和督查力度,切实落实好管理职责。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广大医务人员要本着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放在首要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规定》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梳理、完善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要继续加强对医务人员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常规和医德医风的教育,严格实施“三基”、“三严”制度,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诊疗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诊疗技术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附件: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工作,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