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劳社险[2010]85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性适当下浮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
2010年,对部分企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四项保险,采取集中减征的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集中减征工作安排在2010年4月份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次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范围为我市境内除部分确定的金融、电力、通信、石油石化、房地产开发、烟草等企业以外的下列企业:
1、困难企业;
2、就业容量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数量多的企业;
3、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大力扶持的企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电子信息业、对外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
(二)集中减征额度
对部分企业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的总量,杭州市主城区按照不超过2009年度本统筹地区五项社会保险费实际征收额的3%确定。每个企业享受减征的总额度,按最高不超过本企业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除生育保险费外)单位缴纳金额,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全额减征,基本医疗保险按20%部分减征。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对因本次集中减征造成社会保险费当期收支的缺口,先由当地历年结余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对确有困难的市、县(市),由省级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衔接处理
1、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2、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帐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3、集中减征当月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