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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郴州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201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郴州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10〕28号)


郴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郴州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2008]8号)精神及《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价消[2008]70号)规定,结合你市召开的提高城区污水处理费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经研究,同意调整你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按用水量每立方米0.60元提高到每立方米0.80元。

  二、对城镇五保户和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三、你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后,应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包括自备水源取水的用水户都应足额征收。你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所收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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