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娄底市临时用地管理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10〕29号)
娄底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收费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临时用管理办法》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一批工商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1996]5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你市临时用地管理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临时用地管理费是指经有批准权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所缴纳的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临时用地管理费用于土地整理和耕地复垦。
二、临时用地管理费征收范围: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不超过3年中临时使用以下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因从事经营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