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主要针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情况。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开发和建设活动,是否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2.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和建设活动中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
  4.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的情况。
  四、检查形式
  检查采取自查和督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1.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局)对保护区进行自查。
  2.相关市、州、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对本辖区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逐个检查。
  3.省环保厅对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抽查。
  五、时间安排
  1.2010年4月20日前,全省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局)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环保厅。
  2.2010年5月20日前,相关市、州、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完成本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环保厅。
  3.2010年6-7月,省环保厅对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环保部。
  4.2010年8-9月,迎接环保部督察。
  六、工作措施及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相关市、州、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要根据本地区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特点,制定方案,确定重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2.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督促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建设;对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或取缔;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已建成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业停产、限期治理;对违法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的资源开发和破坏性建设活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规擅自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与功能区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
  3.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大违法排污、生态破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环境违法责任追究的要求,紧密协调监察部门,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对严重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