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制定年度内审和管理评审计划,保证质量体系文件不断完善并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样品分析、数据处理、数据评价、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并保证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要做到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
(五)空气自动监测、地表水自动监测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的监测分析方法和质量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六)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环境质量报告的编制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技术规定进行,确保报告质量;
(七)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开展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标准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