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制定本机构和辖区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报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备案,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本机构和辖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报告。
第九条 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本站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
(二)建立本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本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符合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对本机构报出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
(三)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四)参加质控考核、能力认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
(五)制定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报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备案,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监测质量管理报告。
第十条 地、市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成立质量管理部门,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可视条件成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设置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保证同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编制、实验用房、仪器设备和工作经费得到落实。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以《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并根据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能力建设水平,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条件,为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有效期和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 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按规定送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进行检定或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