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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鄂环发[2010]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

  为提高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全省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和制度。监督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并授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全省环境监测质量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条 地市级、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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