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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湘司许﹝2009﹞60号)
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和
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规定,经审核,本厅研究决定,同意你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人:贺明楚、贺新华、陈一凡、吴起俊、黄明扬、屈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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