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惠风等九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湘司许﹝2009﹞71号)
湖南惠风、雄剑、汉昌、嘉华、唯平、争衡、思阳、永发、祈安律师事务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
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审核,本厅研究决定,同意你们九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一、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许爱国、袁春、周旺。主任:袁春。注册资金:30万元。
二、湖南雄剑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李朝辉、谈梦嫦、徐玉麟、孙岳兰。主任:李朝辉。注册资金:30万元。
三、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袁曙初、吴映红、钟琼奇、潘义龙、刘大好。主任:袁曙初。注册资金:30万元。
四、湖南唯平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邓松、刘克强、刘浩。主任:邓松。注册资金:30万元。
五、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陈元平、杜明智、陈涌、谢细波。主任:陈元平。注册资金:30万元。
六、湖南争衡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田泼军、王放辉、朱少伟。主任:田泼军。注册资金:30万元。
七、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邓远进、邓曙明、郑柳钦、喻毅、杨诗旷、曹凌云、杨虎、黄前勇。主任:邓远进。注册资金:30万元。
八、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李珞瑜、汪元保、姚志友。主任:李珞瑜 。注册资金:30万元。
九、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李旗英、李建平、李艳丽。主任:李旗英。注册资金:30万元。
请你们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