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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10〕10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档案局:

  为了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第3号令的精神,落实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加强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附件2: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档案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经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管理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北京市档案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档案行政部门应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市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所管辖的区县、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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