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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司法局互联网站运行管理维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司法局互联网站运行管理维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司发[2010]42号)


各区(市)司法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青岛市司法局互联网站运行管理维护暂行办法》已经局领导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司法局互联网站运行管理维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司法局互联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网站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指青岛市司法局互联网站(www.qdsf.gov.cn)。
  第三条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凡具有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职责以及使用本互联网站的各区市司法局、局直各单位、各处室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及运行维护职责

  第四条 市局办公室是互联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日常管理,并确定专人专岗。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网站建设工作;
  (二)网站管理系统的应用和管理;
  (三)栏目设置、网页制作、网站部署、相关板块内容的信息采集和发布;
  (四)实时对各单位、各处室更新维护的信息进行内容复审和发布;
  (五)对领导信箱、在线咨询等栏目的群众来信进行整理上报,并根据领导要求,协调各部门完成办理或答复;
  (六)负责网站的技术支持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对网站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各区市司法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负责相应栏目信息更新维护,包括栏目信息的采编、初审、提交及相关业务数据库日常维护等(具体职责划分和时限要求见附件1)。
  第六条 互联网站的更新维护应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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