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财政厅
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合理安排就业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加强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央规定,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和完善各项促进就业的税费扶持政策;根据中央规定,研究完善现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完善奖补机制,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八、监察厅
加强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
就业促进法》、落实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落实促进就业各项扶持政策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政府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促进就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九、教育厅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进一步深化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的高等教育制度改革,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推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加强对家庭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
十、科技厅
制定、完善科技发展和促进就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通过科技创新扩大就业的具体办法。
十一、农业厅
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推动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关政策,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的能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调查研究,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十二、民政厅
通过和谐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就业工作;培育发展社区服务型民间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落实军队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政策。
十三、国土资源厅
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时,负责对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审核,负责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进行复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