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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参保人因特殊情况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十六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养老保险合同终止。

第四章 养老保险金给付

  第十七条 参加新农保人员的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标准为:
  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是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享受养老金年龄所对应的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月数。(详见附表)
  第十八条 基础养老金由统筹账户资金提供,2009年基础养老金为每月55元。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确定和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及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参保人年满60周岁,连续缴费满15年的可享受基础养老金;缴费未满15年的,补满15年后方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2%。
  新农保启动时,参保人已满60周岁的,可参照一定标准缴费,提高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条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市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冒领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按本人养老金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丧葬费补助。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并入统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其养老金,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原标准继续领取。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其养老金可继续发放,超过6个月的,暂停发放养老金。如本人重新出现或知道其确切下落,经申请批准后可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险关系转接

  第二十四条 原依据《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保险关系按下列规定进行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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