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必须在投资计划下达当年完工并投入使用,区级人民医院主体工程建设必须在计划下达的施工期限内完工。
三、项目管理
(一)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在市财政局设立卫生服务体系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对全市国家投资建设卫生项目工程实行统一资金账户管理及核算。国家投资专项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全部进入“专用账户”。在项目建设开工前,地方政府必须将项目配套资金总额的20%汇入市财政“专用账户”。 市发改委按国家计划要求下达投资计划,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申报用款计划,由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卫生项目督导组负责人核实签字,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卫生项目领导小组审签,经市卫生局审核,报市卫生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拨付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直达项目单位。
(二)统一规划设计。由市、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卫生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按我市统一制定的建设标准,以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到每个项目单位实地进行规划布局、勘测设计,根据地形地貌、房屋条件制定每一个项目单位的建设效果图、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投资概算,报市卫生项目领导小组初步审查,再按法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获批后,再统一组织施工图设计,并向市卫生项目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提出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可进行项目施工。
(三)统一招标投标。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卫生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区域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竞标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竞标乡镇卫生院楼房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集体三级以上资质,竞标区级人民医院项目必须有二级以上资质。大宗建筑装饰材料(如地板砖、卫生墙砖、塑钢门窗、外墙防水漆等)必须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四)签订施工合同。每个项目工程都必须由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卫生项目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与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五)统一工程质量监理。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卫生项目领导小组要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本区域的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理,监理单位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六)统一实行项目法人制。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卫生项目领导小组是区域内区级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国家投资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负责。项目单位的负责人是分项目法人,对项目工程的申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监督及管理负法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