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国家投资建设卫生项目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9〕36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国家投资建设卫生项目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鄂州市国家投资建设卫生项目工程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有关卫生建设项目要求,高质高效推进我市国家投资建设卫生项目工程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国家投资建设卫生项目工程由市、区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简称市卫生项目领导小组),由毕华同志任组长,胡楚平、沙宜春同志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卫生局、土地局、环保局、规划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万福尧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在市卫生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国家投资建设卫生项目工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要相应成立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承担本区域区级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国家投资项目的主体责任,确保国家投资项目建设有序开展。
二、建设原则、内容及时间
(一)建设原则
1、整合资源,填平补齐,统筹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卫生规划。
2、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要,区级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应达到相应省级卫生机构建设标准。
3、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做到规模适当,功能适用,设备齐全,经济合理。
(二)建设内容及时间
改扩建区级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改建项目主要包括:平屋面改造成散水式斜屋面;所有业务用房内墙面刮塑,外墙面刷防水漆;铺地板砖,做卫生墙或卫生墙砖;改木门窗为塑钢门窗;按省级医疗机构建设标准改造、调整业务科室的用房面积及功能;医疗业务用房的污水处理及水电改造等。扩建项目必须按国家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