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国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就业援助。积极开展“零就业家庭专项援助”“公益岗位助残就业活动”。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身患残疾的高校毕业生,可持相关证件到市、区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免费就业培训、就业实习和推荐就业等服务。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贫困高校毕业生报名费。对就业援助对象,在规定职业培训期间,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贴。
(三)对围绕基层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政府出资购买,优先录用特困家庭、零就业家庭、身患残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市政府将筛选3-5家规模较大、经济条件较好的用人单位,设立特岗毕业生就业基地,专门用于吸纳特困家庭、零就业家庭、身患残疾的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接收登记未就业的特困家庭、零就业家庭、身患残疾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支付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完善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和培训制度,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接收见习毕业生达到30%的用人单位,由市、区两级政府考核认定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期间,由市、区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见习单位按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从2009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力争全市见习基地数达到100家,见习岗位数900个,安排1500名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二)以提升就业能力为目标,大力开展毕业生就业培训。将登记失业的毕业生纳入全市失业人员技能和创业培训范畴,依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大中专职业院校,对其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相关费用由就业专项经费统筹解决。经培训的毕业生,要优先推荐就业;有意向自主创业的,可优先选择创业项目,享受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五、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
(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毕业生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需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建立全市统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政府部门筹办的各类面向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实行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免费入场。市、区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主动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以及权益保障、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