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凡属于高校毕业生在乡镇及农村申请登记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可免收登记费用。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投身国防建设。
(三)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凡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对当年接收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一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二是对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且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发放六个月以内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三是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四)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政策扶持。增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窗口,提供专门服务,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工商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申办,其首期出资额只需法定数额的10%。在2009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减免税务手续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可享受再就业税务减免优惠政策。
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搭建起企业、项目与高校毕业生之间联系的桥梁,鼓励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各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积极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加大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工作的力度。
三、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切实建立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制度。本地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就业推荐材料到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未就业登记。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就业推荐服务,提供人事代理、就业辅导,就业信息和专场公益招聘会,1年内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对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每人400-800元标准给予就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