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9〕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我市“两型社会”建设的大局,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今年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本市生源将超过五千人。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使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切实把高校毕业生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从完善组织体系,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入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充分挖掘就业渠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加大“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青年事务综合岗位)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的有关政策,采取措施,提供岗位,全市每年选拔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三支一扶”工作。“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限为3年,工作期间生活补贴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增资办法执行,按月发放;同时由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三支一扶”计划所需费用除省财政转移支付外,其余部分区级财政统筹。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所服务的事业单位有空编的,直接招聘为正式职工;我市“三支一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和公务员考录时,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继续组织实施“选调生计划”及选派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落实有关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