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关于开展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0]3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用氧监管,打击以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市局决定对医疗机构医用氧的使用情况和购入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立即通知辖区内所有使用医用氧的医疗机构,按照《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自查表》(附件1)所确定的内容积极开展自查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如实填写自查表,并于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药监分局上报该表及相关材料。
二、各分局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抽查工作方案,重点对医用氧用量较大的、自查中存在问题的、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抽查医用氧使用医疗机构应涵盖各类别医疗机构,数量不少于10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现场检查时,重点检查2008年4月1日以后的医用氧购入渠道,医用氧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填写《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抽查记录表》(附件2),并做好相关记录。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使用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按照销售假药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三、各分局对医疗机构医用氧使用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总医疗机构医用氧使用抽查情况,填写《医疗机构医用氧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3,excel制表)和《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2010年6月1日前将总结及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上报市局,有重大违法情况的立即上报。
四、各分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督促医疗机构开展自查,根据辖区情况制定抽查方案,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上报。国家局和市局将对此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1.《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自查表》
2.《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抽查记录表》
3.《医疗机构医用氧使用情况汇总表》
4.《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自查表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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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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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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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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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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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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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医用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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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用医用氧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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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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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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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氧经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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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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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使用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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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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