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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畜禽屠宰专项整治。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场(厂)的监督力度。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猪肉等行为,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3.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四、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明确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鼓励和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严格执行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其收购的生鲜乳要进行逐批检测。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研究制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评价标准。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推出机制。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要对现行的食品质量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全面清理,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工作,严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三)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完善检验检测手段,加大检验检测频次,提高检验检测覆盖率,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按规定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要建立覆盖各县(市)、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要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实现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验检测。要加大检验检测投入,更新仪器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要发挥社会检测资源作用,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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