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协同处理交通事故。建立110、119、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平台间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实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同步联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和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制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执行。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纳入沿线政府应急管理体系。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建设。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项目,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安全设施。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检查验收。省交通运输厅要将高速公路交警营房建设编入新建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纳入高速公路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避免高速公路建设重复征地、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问题;对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省发展改革委要在营房建设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高速公路交警营房维修和办公设备购置经费由省财政安排解决。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各项业务系统,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推进城市交通指挥中心信息化应用,实现视频监视、全球定位系统(GPS)、停车管理、绿波带等系统的集成应用。建立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通报道路交通中断、交通管制、交通恢复等信息。鼓励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研究和产品的开发应用。
四、切实改进服务和管理方式。
(一)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各地政府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适时开展涉路执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执法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公安部门要教育民警理性、文明、规范执法,严格规范交通协管员的工作职责,禁止交通协管员直接从事执法工作。要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改进执法方式,用规范的言行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