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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石建办[2010]4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3月5日省建设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春节后复工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石建办[2010]3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以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坍塌等多发性事故为重点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结合企业特点深化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每个施工现场,督促各项目部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二、专项检查整治重点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1、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与产权单位(或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与设备的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安装资格,并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安装拆卸业务),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产权单位在合同应明确使用过程中机械设备操作、指挥、司索等相关人员的配备与管理。

  3、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作业前2个工作日内要按规定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安装后及时检测或组织联合验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做好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5、起重机修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每台起重机械的单位档案。

  6、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顶升、锚固和拆卸前,必须编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安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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