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创新农村贷款抵押担保方式,解决农村"贷款难、抵押难"问题
创新贷款抵押担保方式。涉农金融机构要结合当地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业(用)设备、水域滩涂(土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帐款(应收货款)、可转让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力质押贷款;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建立和完善农业订单贷款管理制度,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组织+农户"、"专业市场+农户"、"专业协会+农户"等方式,有效解决农户贷款"担保难"问题。
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林业生产经营转型。积极稳妥开展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完善贷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通过发放林农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林农户联保贷款和小额贷款,提高林农直接贷款比例;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以及用于森林生产、森林资源保护、竹木经营加工、森林休闲等林业产业贷款应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积极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供多元化融资便利。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以涉农贷款为基础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支持涉农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渠道。
六、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加强农村金融信用基础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范围扩大到全市农村地区,广泛开展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企业",创建"信用乡(镇)"的"三评定一创建"活动,进一步改进信用评价考查内容、操作流程和管理机制,规范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和信用评价。通过准确识别贷款人身份,保存贷款人与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记录,防范金融机构逆向选择和贷款人道德风险发生,提高信贷资金投放效率和回收效益,缓解农村企业和农户贷款难问题,实现支农金融机构和农户、涉农企业的双赢。
加强金融政策和金融知识宣传。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帮助农民正确使用现代化的金融工具和理财产品,引导农民合理运用金融手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不断提高农民的金融意识。要始终注意把密切联系农民、维护金融债权、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与建设农村先进文化、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农村社会信用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