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障措施。
经选拔被录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其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地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工资政策标准,纳入省财政转移支付。
普通高校毕业生被录用后,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分别与当地县市区教育、卫生、农牧及人事部门签订就业(工作)合同。试用期满后,5年内不得调离工作岗位。
经选拔被录用的农村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工龄计算和工资待遇问题,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共同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安置的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工资待遇问题,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和省体育局共同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组织考试的工作经费,由省、市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八、工作要求。
(一)项目组织。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社厅主办,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协办,会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共同组织好落实工作。
(二)工作纪律。
1.严格纪律。招录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该公开的一律公开,增强考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录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对违反纪律的人和事,必须严肃处理。
2.加强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招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录工作健康有序进行。要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对招录工作的重要环节,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进行监督。
3.狠抓落实。各市州要严格执行省上有关招录工作的政策规定,不得变通和另行制定加分等政策。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有关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九、验收办法。
招录工作完成后,由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体育局等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书面报告省政府。
十、工作责任。
主办单位:省人社厅
协作单位: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