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30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5分)
凡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5分;全市完成了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但辖区内有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县(市、区),则该市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15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县(市、区)占全市所辖县(市、区)的比例。
2.保护制度。(2分)
年内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九项制度的,得2分。抽查中每发现一起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保护责任。(6分)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4分)
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按要求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4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村组、每个村组抽查6户农户,每发现一起不落实的扣 1分,扣完为止。
(2)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落实。(2分)
市、县(市、区)两级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年中和年终自查并有工作报告的,得2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发现1个县(市、区)没有年中、年终专项自查和报告的,扣1分,扣完为止。
4.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立维护。(2分)
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设规范、内容齐全,并对年内新建保护标识和往年建立的保护标识进行维护,保证宣传和警示效果的,得2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 (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发现一处保护标识受损严重的,扣o.5分,扣完为止。
5.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投入。(5分)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设立了土地出让金专户,并按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足额提取,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等项目的,得5分;设立了专户,未足额提取的,扣3分;未设立专户的,不得分。
(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10分)
1.耕地占补平衡台账。(4分)
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占补平衡台账能够按照规定要求真实、清晰、完整记录占补平衡账目的,得4分;未建立台账的,不得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3个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发现一起未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的,扣2分,扣完为止,发现一宗未及时登记台账的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项目,扣o.5分,扣完为止。
2. 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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