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农田保护。依据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内容包括保护面积、保护制度、保护责任、保护标识等。保护面积为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护制度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等;保护责任为自治区对5市、市对所辖县(市、区)、县(市、区)对乡 (镇)、乡 (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标识指基本农田保护擎天柱、双立柱、保护碑、界碑等标识。
(三)耕地占补平衡。依据《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对耕地占补平衡进行考核。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依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的相关规定,对占用耕地计划进行考核。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依据《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对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和土地执法监察进行考核。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依据“千万亩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方案”,对基本农田调整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自治区政府对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5市进行考核,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实施考核。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15分)
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准。银川、石嘴山2市对耕地保有量进行考核;吴忠、中卫、固原3市对耕地保有量、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凡全市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5分;全市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达到下达指标,但辖区内有未完成下达指标的县 (市、区)的,则该市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 (15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县 (市、区)占全市所辖县(市、区)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