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42号 2010年3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做好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确保目标责任落实到位,有效保护耕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
一、任务分解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为考核依据,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1647万亩。
1.银川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0.73万亩。
2.石嘴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6.97万亩。
3.吴忠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7.91万亩 (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174.72万亩)。
4.固原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02.73万亩 (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49.487万亩)。
5.中卫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68.66万亩 (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14.6797万亩)。
(二)基本农田保护。以本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全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328万亩。
1.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3.79万亩。
2.石嘴山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 98.51万亩。
3.吴忠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66.57万亩。
4. 固原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02.18万亩。
5.中卫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6.94万亩。
(三)耕地占补平衡。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实施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之内。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格执行《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完成“千万亩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方案”年度工作任务。
二、指标解释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依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指标,对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山区政策性退耕还林还草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