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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2010年春季森林防火命令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现发布《鸡西市人民政府2010年春季森林防火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朱德義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鸡西市人民政府2010年春季森林防火命令

  为切实做好2010年全市春季森林防火工作,有效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春季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和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的规定。2010年全市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22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高火险期。当出现高森林火险条件时,由县(市)、区政府决定提前进入或延期解除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我市县(市)、区除鸡冠区外均属国家一级森林火险县级单位,其森林防火区是除城市市区外的全部行政区域。鸡冠区及其他县(市)、区距林缘3000米范围且有河流、道路为界限,不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其他地类,划定为森林防火区。距林缘3000米范围外,有河流、道路为界限,不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其他地类划定为森林防火安全区。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火险状况,将极易发生森林火灾的地区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林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生态、和谐、平安鸡西的主题,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的领导。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全面落实森林防火的政府责任、部门责任、地块责任、监护责任和法律责任。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扑、责有人担。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要确立联防区,建立联防制度,落实联防措施和责任。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森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各新闻媒体及有林单位要大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重点宣传《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关于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做好森林防火的重大意义。在各入山路口设立宣传标语和报警电话,大造声势,营造氛围,使森林防火家喻户晓,人尽皆知,让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爱林、护林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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