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开展以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依法关闭取缔之后继续违规生产经营、超层越界、尾矿库违规排放、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执法指令、非法违法建设、违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7类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跟踪执法力度,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重点专项检查,确保执法效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异地转移后继续进行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
2.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执法和“打非”工作责任。各市州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安监部门和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配合协作,加强安全监管。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核实准确后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落实安全责任,严格问责制度。
1.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重大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对本区域内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2.各级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特别是具有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要严格行政许可,明确审批责任,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和分类管理,落实新、改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制度,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状况,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
3.各乡镇(街道)基层单位要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为重点,逐步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精干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不断扩大基层安全监管覆盖面,提高基层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61号),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体系,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体系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