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筹措。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规定的筹集渠道,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一)争取中央投资补助。配建廉租住房35万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500元,计1.75亿元。
(二)省级财政以奖代补方式配套资金。配建廉租住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计7000万元。
其余资金由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及国有工矿企业筹集,群众合理承担。
六、工作进度。
2010年4月底前,完成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及设计等前期工作。
2010年9月底前,完成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施工项目招标投标等工作。
2011年9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及各类安装工程。
2011年12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达到入住条件。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制度。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的“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抓落实”的基本原则,通过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书,市州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企业建立棚改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各项工作透明、公正。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质量,监督资金运行,保证工程项目如期完工。
八、验收办法。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方能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