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7号)规定,确保恢复重建工作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地进行。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质量,监督资金运行,保证工程项目如期完工。
八、验收办法。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方能交付使用。
九、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实施单位:地震灾区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0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省建设厅)
一、项目背景。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近期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要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规定,全面启动并扎实有序地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等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三年规划,2010年计划完成6.37万户、574.5万平方米改造,总投资126.39亿元。
三、实施范围。
全省14个市州及部分国有工矿企业。
四、质量要求。
改造新建住房,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管理,质量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要求,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