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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村危旧房改造等4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城镇居民住房重建3.69万套、221.67万平方米,维修加固4.5万套、294.19万平方米,其中8个重灾县区重建2.85万套,170.12万平方米;维修加固3.3万套,220.08万平方米。总投资57.21亿元,其中重建住房33.24亿元,维修加固住房17.64亿元,配套公建及室外场地6.33亿元。

  三、实施范围。

  陇南市、甘南州、平凉市、庆阳市、天水市、临夏州、定西市、白银市的44个县市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四、质量要求。

  新建住房和维修加固住房,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管理,质量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规定条件,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五、资金筹措。

  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标准,严格执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7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7号)规定,城镇居民重建住房户均补助2.5万元,维修加固住房户均补助0.6万户;其余资金通过住户自筹、政府补助、对口支援、社会捐赠、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六、工作进度。

  3月底前,完成重建住房项目的选址、设计、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

  6月底前,完成住房维修加固。

  10月底前,完成重建住房主体工程及各项安装工程。

  11-12月组织重建住房竣工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制度。地震灾区市州政府是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市州政府要与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州政府对省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抓落实,层层靠实责任,省政府定期督查考核,兑现奖惩,确保按期完成重建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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