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度,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统筹区域经济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监督与指导。要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安委会例会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创新例会形式,把召开会议与现场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结合起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3.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监管、主管的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监督管理。要加强日常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三个重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治理整顿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问题,坚持关口前移。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同时抓好本部门直接监管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指导管理的职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发展。
4.严格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按照《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泸市府发〔2008〕41号)的规定,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地区、行业和企业,严格通报和考核奖惩制度,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要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40号)要求,进一步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对发生的责任事故都要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要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