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检单位是否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票据是否有专人管理。
8、年检单位票据使用情况。
(1)票据的使用记录是否齐全,票据所开金额与所收、所罚金额是否一致。
(2)有无票据相互混用或串用现象。
(3)有无擅自印制票据或买卖、转让、转借票据的行为。
(4)有无丢失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时,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备案。
(5)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9、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再就业资金的缴纳情况。
10、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参加年审的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2、填写《年度审验登记表》一份;
3、经营组织经营资质(复印件);
4、2009年度物价监督检查结论报告;
5、收费票据购领证和2009年1-12月所有收费票据;
6、2009年度单位财务决算表和收费收支帐簿;
7、审验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换发《收费许可证》须提供的资料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换发《收费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申请文件一份(打印件);
3、合法有效批准收费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
4、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和有关的证、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属换证的,需交回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7、被委托收费的单位,应提交委托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换发《收费许可证》与2009年度收费年审结合进行。对未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审的收费单位或审验中发现问题的单位,一律不予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
四、收费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的时间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