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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禁采期管理确保防洪安全的通知


  三、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禁采期管理

  河道采砂禁采期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打击河道采砂禁采期的各项违法活动。

  市级涉河管理的水务、海事、航道、公安、长江航运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区县涉河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各区县涉河管理的水务、海事、航道、公安、长江航运公安等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采砂禁采期内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检查工作,依法打击违反水务、海事、航道、治安等相关法规的各项违法行为,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各区县水务、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河道采砂禁采期的管理工作,完善工作制度,落实河道采砂禁采期监督管理责任。一是落实船舶集中停靠点,由水务会同海事等部门共同确定。二是完善停靠采砂船舶的登记制度。对所有停靠的采砂船舶、船主、船号、联系方式等实行登记造册,安排专人对停靠点采砂船进行检查、核对登记,及时掌握船只停靠和移动的真实情况。三是加强采砂船舶移动的管理。采砂船舶在禁采期间要进行货物运输的,必须撤除采砂机具后,经水务、海事两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其它作业。四是严格巡查制度。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河道采砂禁采期管理的相关部门每周对河道采砂禁采水域巡查不少于1次,对重点水域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根据非法采砂人员企图利用深夜或者节假日进行偷采的特点,要摸清情况进行严厉打击。五是实行信息通报制度。水务、海事、航道、公安、长江航运公安等部门要及时将掌握的河道采砂禁采期相关信息、动态进行交流通报,实行资源共享。区县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进行巡查、打击非法采砂活动;要每月一次向市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河道采砂禁采期工作情况。六是严格组织纪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河道采砂禁采期间因工作不到位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发生影响恶劣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落实保障措施,强化依法监管

  市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适时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解决禁采期间存在的问题,互通有关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强对区县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必要时有重点地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由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查处理或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交由有监管权的区县级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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