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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禁采期管理确保防洪安全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禁采期管理确保防洪安全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0〕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禁采期管理,保障防洪安全,航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以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道采砂安全的通知》(泸市府函〔2006〕19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禁采期管理工作,确保防洪安全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按照相关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河道采砂禁采期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禁采期禁采管理,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禁采期发布采砂船舶定点集中停靠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镇内河道采砂禁采期安全及乡镇采砂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禁采期集中停靠的采砂船舶实施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乡镇的河道采砂禁采期船舶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禁采期的相关规定

  河道采砂禁采期应严格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的规定,切实执行我市长江干流泸州段和沱江干流泸州段,每年6月1日-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的规定;根据《中共泸州市委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区县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委发〔2008〕16号)文件精神已经委托给各区县管理的赤水河、永宁河、濑溪河、龙溪河以及区县管理的河道,各区县政府在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的情况下,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段)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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