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市公安局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市提供保安服务进行审核、审批和备案,并建立审核、审批和备案管理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在申请设立时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办法,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
申请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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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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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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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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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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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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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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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安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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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简述)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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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县)局保安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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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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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县)局审核意见
| (公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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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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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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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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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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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 所属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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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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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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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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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任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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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理由(简述)
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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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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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县)局保安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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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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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县)局审核意见
| (公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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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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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审批意见
| (公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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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登记备案表
申请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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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所在地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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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所在地所属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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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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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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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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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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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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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员持证上岗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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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备案保安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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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简述)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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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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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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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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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保安服务公司现场核查表
申请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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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所在地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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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所在地所属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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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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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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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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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核查内容
| 核查标准
| 核查情况
|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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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所
| 办公场所
| 与提供保安服务规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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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实训场地
| 3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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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用装备库房
| 人均不低于0.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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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施
| 电脑、电话、传真、打印、复印等办公设备
| 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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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动车辆
| 与提供保安服务规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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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装备
| 橡胶保安棍、强光手电筒等防卫性装备
| 与保安员人数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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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服装、标志等
| 符合规定并与保安员人数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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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
| 住所、设施、装备
| 符合特殊规定并与提供的特殊保安服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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