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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七)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2009年度企业经营手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九)2009年度承担工程情况,包括:合同文件、项目施工许可证、预决算书、质量评定材料;

  (十)2009年度企业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方面获奖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时间安排

  2009年5月1日至5月30日,各设区市完成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二级企业进行初审,汇总材料统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二级企业组织专家审查,公告监督检查结果。

  五、结果处理

  (一)完全符合新修订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近两年业绩较高、工程质量优良且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本次监督检查可定为“合格”。

  (二)基本符合新修订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本次监督检查可定为“基本合格”。

  (三) 对于2008、2009年度没有承担过园林绿化工程,或业绩低下、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本次监督检查可定为“不合格”。检查为“不合格”企业,给予降级或吊销企业资质处理。

  (四)本次监督检查“合格”、“基本合格”企业将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和企业经营手册。

  六、工作要求

  (一)本次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修订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进行。各市要对每个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

  (二)接受本次监督检查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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