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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

  (一)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无漂浮物,无污水超标集中排放;
  (二)河坡整洁,无垃圾,无乱建乱堆乱挖,无乱种乱垦;
  (三)河道畅通,无行水障碍物,无阻水高秆植物,无挡水圩堰、坝埂。
  第八条 在农村河道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打井、挖坑、埋坟、放牧和损坏树木植被;
  (二)倾倒垃圾、畜禽粪便、农药,倾抛秸秆,排放油污、酸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圈圩、筑坝、扒翻种植,以及设置影响行洪、排涝、引水的障碍物等;
  (三)擅自取土、采砂、盖房、修建码头、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缆线、兴建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从事其他影响农村河道清洁畅通的活动。
  农村河道的具体管护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九条 农村河道管护所需经费,由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专项安排,还可以通过发包水面、堤坡经营权和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省对考核合格的县(市)实行“以奖代补”。
  农村河道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县(市)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进行重点考核;省人民政府对县(市)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一条 农村河道管护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管护制度、管护机构和人员落实、经费保障、管护效果、群众满意程度等。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制定。
  第十二条 农村河道管护应当选用热爱管理工作、责任心强、有管理能力人员担任。有关单位应当与其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护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管护范围、管护标准、管护要求、管护报酬、管护起迄时间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农村河道管护应当设立管护责任牌,明确河道名称、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责任人员、监督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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