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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十六)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有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大力推动资本和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着力在农资、棉花、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充满活力、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集团,不断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建材下乡、农机具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申报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大力开拓农村市场。
  七、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共同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扶持资金的投入,重点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以及为农服务社建设。各级制定出台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十八)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和登记颁证工作,在2010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工作,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进行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十九)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性。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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