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市十一学校北京市第一零一中学开办高中实验班的批复
(京教函[2010]147号)
海淀区教委:
你委《关于在北京市十一学校开办高中科学实验班的请示》(海教报字〔2010〕22号)、《关于在北京市第一零一中学开办高中文科实验班的请示》(海教报字〔2010〕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两校分别进行相关项目的探索实验。
二、同意北京市十一学校自2010年秋季起开设高中“科学实验班”,招生计划30人;同意北京市第一零一中学自2010年秋季起开设高中“文科实验班”,招生计划30人。两校实验班可在适当范围内组织提前面试,面试合格学生须参加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实验期限3年,期满须另行申请。
三、要求学校进一步完善实验方案,切实以推进素质教育、对学生终身发展负责为根本,在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不增加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前提下,认真开展实验探索,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影响。
四、你委要加强对两校实验班的监督指导,密切关注实验过程,及时总结实验效果,确保实验稳步开展,每学年须向市教委提交实验班总结报告。实验期间如遇有关问题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