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冀建城〔2010〕12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城管(公用)局、供热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9]95号)要求,全面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项改革目标
(一)各市要按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要求,制定详细的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改造和验收,2010年底前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
(二)各市要对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改造工作量,2010年底前在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入口处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安装温度调节装置,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十二五”期间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要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2010-2011年采暖季,各市所有新竣工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全部 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计量收费目标。22个县级市和10万人口以上县城要参照设区市做法,积极开展热计量收费试点,原则上试点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二、加强部门监管协调
(四)切实加强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和销售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监管,将新建建筑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列入强制性验收范围,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