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港区12#-13#泊位生产作业区项目(陆域部分)开发用地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0〕13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06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6〕516号)批准,以及《关于海沧港区12#-13#泊位生产作业区项目(陆域部分)开发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07〕121号),决定征收海沧街道后井村集体土地59039平方米、使用国有未利用地19892.715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开发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海沧投资总公司
| 海沧港区12#-13#泊位生产作业区项目(陆域部分)开发用地
| 59039
| 开发用地
| 海沧街道后井村
| 厦门海沧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7〕121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