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城乡规划处
拟订全省城乡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县政府所在地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承担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推动城市联盟工作;负责省人民政府交办的省域城镇体系、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开发区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的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监督有关工作;负责核发国家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雕塑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管理全省城乡规划市场;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技术进步和交流;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十二)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市政公用事业、城镇减排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和管网配套、生活垃圾处理、燃气、市容环卫、市政公用设施等行业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指导全省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及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报批以及申报国家、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有关工作;组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十三)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国家重点镇、省级中心镇的建设;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配合推动城乡统筹工作。
(十四)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标准和执业资格标准。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4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副厅级)1名、总规划师(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