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9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承担的主要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能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建立健全全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和公积金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五)加强全省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全省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
(二)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本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市、县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