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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9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增加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职责。

  (五)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拟订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交通运输总体规划;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运输枢纽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港口规划,按规定负责岸线使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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